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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23-04-21 1160
核心提示:第五十七條(垃圾廢棄物管理的處罰)違反垃圾廢棄物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萬元罰款。(二。

黑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關于對《黑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起草的《黑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積極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為制定本條例提供參考。

黑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5月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施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施部門)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全市農墾系統和森工系統小城鎮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由農墾系統和森工系統的建設管理機構負責,在業務上接受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經費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建立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社會資金投入為輔的多元化投資體系。

第五條(規劃保障)各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技術鑒定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六條(市場準入)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餐廚垃圾和建筑垃圾處置等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項目的市場準入,以及城市公共空間戶外廣告的設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政策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辦法,建立餐廚垃圾排放登記制度,建設密閉、環保、高效的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收集、中轉、運輸體系。保障生活餐廚垃圾處理項目用地供應,加快垃圾處理場等處理設施建設,推進生活餐廚垃圾分類收集、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 逐步實現資源的有效和循環利用。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從事生活垃圾和餐廚垃圾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的企業,應當落實環保產業優惠政策,給予適當補貼,并按規定減免相關稅費。

第八條(全民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開電話號碼,及時查處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

第九條(技術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普及,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設備和手段,改善環境衛生工作條件,開展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理,推進垃圾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逐步實現資源的有效循環利用。

第二章責任制

第十條(責任劃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劃分如下:

(一)主次干道、橋梁、公共廣場、人行天橋或者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業單位負責;

(二)街道、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由物業服務單位負責;

(三)部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占用和管理的房屋、場地的責任單位;

(四)機場、火車站、碼頭、停車場、公交車站、集貿市場、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娛樂、觀光等公眾聚集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獨立的科技園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區和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公共水域和岸線,由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七)穿越城市的鐵路、公路、隧道,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施工現場,未開工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已經開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單位負責;廢棄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九)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和場所,由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十)城市冰雪景觀,由建設單位負責。前款規定責任區內的道路冰雪,由各自責任人按照規定清除、堆放,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運輸和處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劃分另有規定的,可以自行制定劃分標準。

第十一條(明確責任)道路、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約定相關責任的,按照約定內容確定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書面告知。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可以有償委托有關專業單位或者他人承擔責任區內的具體工作。

第十二條(責任要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張貼、擺攤、搭建、懸掛、堆放、拋擲、搭建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漬、渣土;

(三)保持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的整潔和完好;

(四)按要求的時限完成道路除雪任務,并達到清除標準。

第十三條(指導和監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規范,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外觀管理)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觀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整潔、完好、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外墻、門窗損壞、污染,影響市容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原有建筑風貌及時修復。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的屋頂、外墻、陽臺、門窗外,不得懸掛、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十五條(建筑外觀管理)新建、改建建筑物時,應當按照設計標準統一設置陽臺(平臺)、護欄、設備支架、餐飲業專用煙道等設施;原建筑物內設置的陽臺、護欄、設備支架、煙道等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改建門窗、外裝修或者封閉陽臺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

涉及房屋承重、影響房屋安全的被保護建筑立面改造,必須經規劃或有關部門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

第十六條(建筑物的容貌管理)臨街店鋪的立面應當保持原有的建筑風格,陳列商品的櫥窗應當整潔美觀,不得亂放亂貼。防盜用的卷簾門、窗要隱蔽,設置美觀。

沿街建筑立面上設置的雨篷帳篷、空調室外機等設施的下緣高度應符合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的規定。

第十七條(架空管線管理)城市市區內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有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依附于電力、電信、有線電視、通信等單位或者個人架設的電纜,應當按照規劃、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并保持規范有序,不得隨意架設。

第十八條(道路容貌管理)道路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平整,道路無障礙設施及路邊石完好;

(二)立交橋、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設施完好;

(三)依附道路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熱力、環境衛生、公安交通、人防、園林、道路指示牌等各類設施,確保設置規范、標識明顯,外形、色彩與周邊環境協調。

前款道路設施出現損毀、移位或者丟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油飾。

第十九條(道路容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兩側、廣場周邊,從事下列影響市容的行為:

(一)生產、加工、沖洗、維修、制作、銷售等店外經營或作業;

(二)擺攤設點、流動叫賣等違法經營;

(三)擺桌、搭臺、表演等宣傳促銷;

(四)建設各類違法建(構)筑物、設施;

(五)堆放物料、擺放物品、展示商品;

(六)在道路兩側各種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圍墻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七)亂堆放、亂拴掛、亂挖占、亂搭建、亂架設等其他侵占、損壞道路影響城市布局和景觀的行為。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占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保持占用道路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達到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第二十條(建筑工地的容貌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采用封閉的圍欄或者護欄進行遮擋,圍欄的外觀應當與環境相協調。臨街建筑施工現場周圍應設置不低于2m的圍欄,市政設施和道路挖掘施工現場的圍欄或護欄高度不低于1.8m,并配有夜間照明裝置。

墻面和護欄應保持整潔美觀,墻面無污跡、無破損,不得亂貼亂畫。圍欄外的環境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等。不應堆積;圍欄附近的臨時工棚不得影響市容,堆放物品不得超過圍欄高度。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的市容管理)施工現場應當采取抑塵措施,設置排水溝、沉淀池,場內道路和出入口應當硬化,出場車輛應當清洗輪胎,不得將淤泥粘在城市道路上。

建設項目竣工后,工地圍擋、工棚、倉庫、銷售展區等臨時設施。及時拆除,清除渣土和邊角料,清理場地,平整場地,硬化綠化,修復施工中損壞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車輛外觀管理)各類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觀完好、車身清潔,避免潤滑油、防凍液等液體泄漏,影響環境衛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廣場維修、清洗機動車輛。各種車輛不得帶著泥沙駛入城市道路。

??吭诼愤吇蛘咄\噲鰞鹊臋C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排列整齊。

運輸散裝貨物和液體貨物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覆蓋密封,不得遺撒、泄漏污染道路。

第二十三條(牌匾廣告管理)牌匾、廣告招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廣告牌、標語牌、招牌、霓虹燈、燈箱、旗幟、繪畫、畫廊、充氣模型、空中漂浮物、實物造型等戶外設施的設置。道路、廣場、綠地、建(構)筑物和機動車(船)外車廂上應當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條(牌匾廣告的管理)戶外牌匾、廣告及其他設施和標志應當內容健康,書寫規范,造型圖案美觀清晰,色彩風格與環境相協調,燈光畫面亮度適當。

戶外牌匾、廣告等設施出現污損、殘缺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期滿前自行拆除,恢復其附件原貌或者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牌匾廣告的管理)戶外牌匾和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批準的期限、總體尺寸、材質和景觀圖紙設置,并安裝牢固;

(二)商業街上的廣告和經營場所的牌匾應當按照審批規范配備照明設施,按時開關照明;

(三)汽車廣告的色彩和畫面應當簡潔、整潔、美觀,不得設置在前后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上,不得影響車輛標識的識別;

(四)單位或商業服務網點應設置牌匾,并不得重復設置。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的容貌管理)公共設施應當規范、標識清晰,外觀和色彩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維護管理,不得改變其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告信息欄、樹木、建(構)筑物、市政設施和地面周圍噴涂、刻畫、張貼或懸掛。

第二十七條(照明設施的外觀管理)城市照明應當與建筑物、道路、廣場、園林綠化、水域、廣告招牌等被照明物體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被照明物體的特點和功能。照明燈具及附件應隱蔽安裝,兼顧夜間照明和白天視野。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設置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維護管理,保持設施完好,并按規定時間啟閉。節假日和季節性照明到期后應及時拆除。

第二十八條(園林綠化的容貌管理)城市綠化應當以綠為本,以美取勝,遵循生物多樣性、地適樹宜的原則。道路兩側建筑物前,應以綠籬、花壇(池)、草坪為界限,并保持整潔美觀;不適宜綠化的裸露地面應進行鋪裝。

第二十九條(園林綠化容貌管理)城市園林綠化養護單位或者保潔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養護、修剪道路兩側的樹木和草坪,及時清理綠地內的垃圾和廢棄物,及時砍伐、清理枯死、倒伏樹木,保持樹木和綠地整潔。

第三十條(公共場所的容貌管理)公共場所及其周圍應當保持整潔有序。

無法告知并確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影響市容的設施、設備和堆放物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公告,督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公告后15日仍未清理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清理,清理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環境衛生規劃審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參與城市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中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的規劃審查。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城市規劃、人口密度和城市發展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并納入環境衛生設施規劃,按照法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垃圾處理廠(場)的設置和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計審查應當有市容環境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二條(日常管理)環境衛生設施的負責人應當做好設施的維護、養護和更新工作,定期消毒,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封閉、損壞、移動、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或者移動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提出建設方案,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新建設施的管理)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房地產開發和公共建筑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所需費用列入建設工程造價。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方案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環境衛生設施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變其用途或者阻撓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第三十四條(公廁的建設)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設置公廁。有建設條件的城市要制定原有旱廁改造計劃,重點發展水沖式公廁。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單水沖式公廁可以建設不超過公廁建筑面積的附屬建筑用于其他經營活動,投資單位或者個人享有一定期限的經營權。

第三十五條(公廁的管理)公廁的設施和衛生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游景點和社會窗口服務單位等公共場所的廁所應當免費向公眾開放。其他公廁未經批準不得收費。

第三十六條(城市和城市中的寵物管理)

區內不準飼養雞、鴨、鵝、兔、豬、羊、牛等家禽家畜。

禁止在陽臺、門窗等公共空間搭建鴿舍。

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的,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條(市場管理)占用道路的集貿市場,其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并配備保潔人員,維護市場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商戶管理)從事門店餐飲經營的,應當有給排水設施。

禁止臨街店鋪在店外清理垃圾。

第三十九條(廢品收購的管理)廢品收購單位應當加強現場管理,不得影響市容和污染周圍環境。

第四十條(公共場所管理)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和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或者拋撒動物尸體的;

(四)從建筑物和車輛上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未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及各種經營活動的;

(六)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和物品。在城市重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焚燒紙張等祭品;

(七)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在室外排放污水;

(八)戶外屠宰畜禽;

(九)其他有損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章垃圾廢棄物管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誰產生,誰依法負責。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管理)生活垃圾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并做到日產日清。

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車輛、設備應當保持市容整潔,密閉運輸,不得裸露、遺撒、泄漏。

在城市道路兩側、居民區和人員密集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垃圾箱等垃圾轉運設施。

第四十三條(廢物管理)工業企業和醫療、科研單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條(廢棄物管理)道路養護、給排水工程、園林植物修剪、供電線路維護和各種設施(沙井)維護產生的廢棄物,由施工單位及時清運,不得亂堆放。

第四十五條(垃圾處理費)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管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賓館、飯店、機關、部隊、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在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單位供餐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廢棄物(如食物殘渣、殘液、廢油)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特許經營)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未經許可,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對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作出決定,并向中標者發放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餐廚廢棄物的管理)賓館、飯店、機關、院校和餐飲外賣企業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廢棄物進行分類收集、貯存,交由有資質的城市餐廚廢棄物收運企業運送至指定的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置場所。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制度,不得將餐廚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流、公共廁所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得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

第四十九條禁止利用餐廚垃圾提煉加工食用油;禁止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禁止使用餐廚垃圾提取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建筑垃圾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傾倒、堆放、處置各類建(構)筑物、管網和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土、廢料等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應當單獨堆放,不得與城市生活垃圾混合。

運輸、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和《建筑垃圾處置批準書》后,方可運輸或者處置。

第五十一條(建筑垃圾的管理)處置和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筑垃圾運輸許可證》和《建筑垃圾處置批準書》應隨車攜帶;

(二)保持運輸車輛整潔,車況良好,密閉嚴密,不準沿途遺撒;

(三)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到指定地點傾倒;

(四)不得將建筑垃圾交付給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

(五)《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書》不得超期限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借、轉讓或涂改;

(六)不得做出其他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建筑垃圾的管理)房屋裝修產生的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在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指定的地點堆放,并在一周內運至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超過有效期限仍未清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運輸,運輸費用由垃圾產生者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義務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并可以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逾期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以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市容管理處罰)違反市容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的屋頂、外墻、陽臺、門窗上懸掛或者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動門窗、對外裝飾、搭建或者封閉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陽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繼續違法的,可以暫扣其經營用具,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擺攤設點、流動擺賣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繼續違法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以暫扣其營業用具。

(五)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擅自從事擺臺、搭臺、演出等宣傳促銷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九條第五款規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擅自陳列商品、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擅自在道路兩側各種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柵欄等場所晾曬衣物或者懸掛物品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沒有封閉圍欄或者護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現場未采取揚塵處理措施,未設置排水溝、沉淀池,場內道路和出入口未進行硬質鋪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清洗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輪胎,污染道路的,每輛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滯留車輛。

(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拆除工地圍擋、工棚、倉庫、展銷區等臨時設施,清除渣土、邊角料,清理、平整、硬化、綠化工地,修復施工中損壞的城市道路等公共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車輛污染城市道路的,按每輛車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拒絕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滯留車輛。

(十二)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牌匾、廣告招牌等戶外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將依法強制拆除。

(十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戶外牌匾廣告等設施污損或者設置不全,單位和個人未及時修復或者拆除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拆除,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十四)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牌匾、廣告設施的,責令清理并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五)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廣告信息欄、樹木、建(構)筑物、市政設施周圍及地面噴涂、刻畫、張貼、懸掛的,責令清除,并處以每次200元至500元的罰款。噴涂、描繪、張貼內容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經核實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予以關停。

(十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五千元罰款,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十七)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不按規定時間啟閉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未及時修復的,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節假日后未及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環境衛生管理處罰)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環境衛生設施損壞嚴重的,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更新;逾期不修復或者更新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封閉、損壞、遷移或者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照價賠償,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環境衛生設施造價兩倍的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以建設工程造價五倍的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飯店、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社會窗口服務單位未向公眾免費開放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次五十元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在公共空間搭建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

違反第三款規定,寵物在公共場所便溺,飼養人未立即清除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五)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占道經營集貿市場無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廁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

(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具備從事店內餐飲經營的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臨街店鋪清理店外垃圾,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三十九條,廢品收購單位污染周圍環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隨地吐痰、便溺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塑料袋等廢棄物的,責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款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垃圾、污水、糞便或者亂扔動物尸體的,責令自行清除,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四項規定,從建筑物和車輛上拋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清理,處200元罰款。

違反第五項規定,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從事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地面和其他場所環境衛生污染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暫扣其燒烤設備。

違反第六款規定,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枝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物品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損壞垃圾容器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照價賠償,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七項規定,在室內清洗機動車輛向室外排放污水的,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八條規定,從事露天畜禽屠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屠宰工具和屠宰的畜禽;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垃圾廢棄物管理的處罰)違反垃圾廢棄物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三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隨意傾倒、遺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道路養護、給排水工程、園林植物修剪、供電線路維護等產生的廢棄物,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除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未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對單位處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活動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餐廚廢棄物處置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未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將餐廚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湖泊、河流、公共廁所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取得收集運輸特許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利用餐廚垃圾提煉加工食用油的;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使用餐廚垃圾提取加工的油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職責分工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改正,按每輛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滯留運輸工具。

違反第二款規定,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行為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行為處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三款規定,未申辦《建筑垃圾運輸證》運輸建筑垃圾的,處以每車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和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密閉運輸,遺撒、泄漏污染道路的,每輛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絕接受處理,情節嚴重的,可滯留車輛。

違反第四項規定,將建筑垃圾交付給未取得《建筑垃圾運輸證》的運輸單位和個人的,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五款規定,使用或者出租、出借、出借、出借、轉讓、涂改《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書》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居民住宅裝修產生的垃圾未按規定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噸處以200元罰款。

關于邀請公眾參加《黑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聽證會的公告

《黑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已經向社會公布?,F邀請部分市民參加《黑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立法聽證會。聽證會將于5月15日在市政府法制辦會議室舉行。歡迎對聽證會有明確意見和建議的各界人士報名參加。

二。聽證會地點:市政府法制辦三樓會議室。

三。聽證會的內容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界定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重點聽證《條例》涉及的市場準入和處罰條款是否合法。

四、報名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報名參加聽證會。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的,應當有一人作為代表出席聽證會。

即日起接受電話或現場報名。

報名電話:7773090。

報名地址:王素街248號市政府法制辦三樓313室。

市政府法制辦將根據報名情況確定30名聽證會參加人。

注:《黑河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見本期二、三版或(heihelifa@163.com郵箱;密碼:164300)。

黑河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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