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借錢給他人賭博,這錢還能要回來么?本次華企盾就針對這個問題來與大家一同分享。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房某深夜賭博輸光自帶賭資100000元后,又向在場的張某借款,張某分三次每次10000元向房某出借款項共計30000元供其繼續賭博。該款項均系當場現金交付。
凌晨天亮,房某在張某的要求下向張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為30000元,借款用途做生意資金周轉,借款期限1天,并在張某的要求下,拍攝了一手拿現金30000元、一手手持自己書寫借條的照片一張。
該借款經張某多次催要房某未還,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房某歸還原告張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
法院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張某為賺取非法利益,在賭博現場先后分三次向正在賭博的房某出借30000元用于賭博,主觀上存在利用借款人賭博行為牟取非法利益的惡意,客觀上為房某參與賭博提供了條件,促進了賭博行為的發生,故案涉30000元款項應認定為賭資。賭博是我國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對于張某在賭博現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為,依法不受法律保護,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依據公安機關針對房某、張某及其他組織、參與賭博的人制作的筆錄,認定本案確系賭資,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從法理上來說,基于不法原因給付理論,如果給付的目的是讓收受人因受領給付而違反法律規定的禁令或善良風俗,給付人對此不法行為負有責任不得請求返還,由此達成對不法原因給付行為實施者的懲罰??梢?,對于明知出借款項給他人用于賭博的,尤其是在賭博現場為他人賭博提供資金的,可認定為對賭博行為的參與,該資金在出借人向賭博人提供之時已經屬于賭資,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賭資應當予以收繳。即使按照合同無效對待,應當注意到,對于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條在原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返還原物、折價補償或賠償損失”基礎上,增加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那么,對于實質上參與賭博、提供賭資的,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另有規定的情形,應依法收繳賭資而非判決返還。從裁判的價值導向來看,對于類似本案在現場向他人提供賭資的行為,如果給予司法保護,也將縱容賭博惡習,與司法的價值功能相悖。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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