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型號:Y,Y2系列電機能效標識
產品認證:其他
額定轉速:22rpmr/min
額定電壓:220、、、、VV
1 總則?? 快捷辦理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效標識測試備案
1.1 本規則依據《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第17號
令,以下簡稱《辦法》)制定。
1.2 本規則適用于690V及以下的電壓,50Hz三相交流電源供電,能效2級和3級的額定功率
在0.55kW-315kW范圍內,能效1級的額定功率在3kW-315kW范圍內,極數為2極、4極和6極,
單速封閉自扇冷式、N設計的一般用途電動機或一般用途防爆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以下
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2 標識的樣式和規格
2.1 標識為藍白背景的彩色標識,長度最小為80毫米,寬度最小為54毫米。
2.2 標識名稱為:中國能效標識(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內容:
?。?) 生產者名稱或者簡稱
?。?) 產品規格型號
3) 能源效率等級
?。?) 效率
?。?) 額定功率(kW)
?。?) 極數
?。?) 依據的能源效率國家標準編號
2.3 標識上要求標注的產品規格型號、效率、額定功率和極數,若產品銘牌上有相對應的
信息,標識參照銘牌同時使用,該標識的最小樣式和規格見附件1。若產品銘牌上缺少相對
應的信息,則標識上必須明確標注所有信息,該標識的最小樣式和規格見附件2。
3 能源效率檢測
3.1 效率的測試方法依據GB/T 1032的現行有效版本。
3.2 檢驗報告的格式見附件3—《中小型三相異步電動機能源效率檢驗報告》(以下簡稱檢
驗報告)。
3.3 對產品的檢測,生產者或進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檢測能力,也可以委托國家實驗室認可
委員會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利用自身檢測能力確定能源效率等級的生產者或進口商,應提交檢測實驗室的相關備
案材料,材料應包括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驗管理規范等內容。
授權機構應對檢測實驗室提交的檢測能力的相關材料進行核驗。
4 標識信息的標注
4.1 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產品規格型號依據GB 4831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編制,亦可使用企業自己的編號,
并與銘牌上的標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級應依據GB 18613的現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級判斷方法的要求和檢驗報告確定。
4.4 效率應依據GB 18613、GB/T 1032的現行有效版本和檢驗報告確定。能效標識標注的效
率應不超出相應能效等級的取值范圍,容差應符合GB 755的現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 依據國家標準為GB 18613的現行有效版本。
5 標識的印制和粘貼
5.1 生產者或進口商自行印制標識,并對印制的質量負責。
5.2 標識應采用80克及以上銅版紙印制,當同一規格型號產品的產量很少時,能效標識可采
用打印的方式。
5.3 標識應采用不干膠方式粘貼或卡片式懸掛的方式。
5.4 出廠或進口的每一臺電動機均應粘貼或懸掛標識。
5.5 標識應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的正面明顯部位。
5.6 粘貼或懸掛在電動機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2條的規定,圖案、文字和顏色不得進行更
改。標識規格可在本規則第2.1條規定的基礎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產品說明書、外包裝物以及宣傳中的標識可按比例放大和縮小,可以黑白印刷標
識,但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6 標識的備案
6.1 生產者或進口商的產品應當按不同品牌、不同系列的產品按規格逐一備案。
6.2 每個型號可作為一個系列,每個系列按機座號分為80-160、180-280、315-355三段,每段
視為一個備案單元,相同備案單元的產品填寫一份備案表,提交兩個規格型號的檢驗報告,
其它規格產品可不提交檢驗報告。
6.3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當自使用標識之日起30日內,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中小型三相異步
電動機能源效率標識備案表》(見附件4),以及《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并同時
在“中國能效標識網”()上填寫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材料應完備、真實。
6.4 產品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
6.5 授權機構應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標識信息的核查和備案工作(因
生產者或進口商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對符合本規則第6.3條要求的,由授權機構對標識信息進行登記、存檔、編備案號,并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生產者或進口商。
6.6 生產者或進口商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權機構提交上一年度的標識使用情況報告。
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各備案單元的標識備案情況;標識的監督處罰情況;標識使用情
況等能效標識相關的資料。
6.7 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并以中文文本為準。
7 標識的公告
7.1 對于通過備案核驗的企業,授權機構應在“中國能效標識網”上公告其已備案產品的標
識信息,并定期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已備案產品的標識信息。
7.2 按標識的備案號公告備案信息。
7.3 授權機構應建立產品能源效率數據庫,向生產者和消費者等提供產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詢
服務,及時公告標識的核驗和監督檢查情況。
7.4 授權機構接受生產者和消費者等對標識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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