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張莉(化名)和王強(化名)是母子關系。他們經營一家性保健品店已經好幾年了,平時收入也很可觀。兩人因涉嫌銷售有毒物質、有害食品罪,被當地公安移送福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兩人到案后,王強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包括銷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品的行為、購買情況、銷售金額、產品種類及其主觀認識,甚至知道西地那非的危害性。經查,該店查獲的37種性保健品中,至少有18種壯陽藥含有西地那非、他達拉非中的一種或兩種, 檢測結論為部分或全部不符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包華[2012]33號要求。
在鐵證面前,兩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并表示認罪。承辦檢察官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證明張莉、王強明知其店內銷售的春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予以銷售,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3年3月6日,該案依法提請福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福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于同年3月15日判處被告人王強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張莉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一審宣判后, 兩被告未上訴,判決生效。
“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是指對人體有生理毒性,食用后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人體健康的非食用原料。比如釀酒時添加工業酒精,飲料中添加國家禁止的非食用色素等。食品原料混合的,因污染、腐敗變質而有毒,不構成本罪。
具體到本案,“西地那非、他達拉非等。是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的處方藥,必須在醫生指導下使用。使用不當可能傷害消化系統、血液和淋巴系統、神經系統等。,并對使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睋修k檢察官介紹,早在2012年,西地那非和他達拉非就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
檢察機關既要依法嚴厲打擊制售假藥、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又要積極推進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溯源,用法治的力量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即生產、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九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或者使用的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二)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錄和食品、動物中因危害人體健康而禁止使用的禁用農藥、藥物及其他化合物名錄的物質;
(3)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十一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過程中摻雜使假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在種植、養殖、銷售、運輸、儲存食用農產品過程中,使用禁用的農藥、藥物以及食用動物禁用的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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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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