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出臺。
12月3日,國家宗教事務局第17號令公布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制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掇k法》堅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與維護國家意識形態安全相統一、維護信教公民合法權益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統一、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與促進宗教健康傳承相統一、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體現了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辦法》共五章三十六條。明確在互聯網上從事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并規定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使用名稱和受理時限。明確網絡傳教應當由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組織。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發布布道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宗教活動,不得直播、錄制宗教儀式, 《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除外。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募捐。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17號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序審議通過,并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同意?,F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局長王作安。
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任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肖亞慶
公安部部長趙克志
國家安全部主任陳文青
2021年12月3日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以及其他與互聯網宗教信息相關的服務。
第三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宗教獨立自辦原則,堅持中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和諧、社會和諧、民族和諧。
第四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五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第二章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
第六條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絡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宗教教義、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信息服務。,需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a)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或非法人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具有中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具有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的信息審核人員;
(三)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有關宗教事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依法設立或者登記的材料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宗教信息審核人員參加宗教政策法規和相關宗教知識教育培訓情況,以及審核能力情況;
(三)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四)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情況說明;
(五)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事務局有關規定的行為;
(六)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注冊相關材料。
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臺注冊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范本、投訴處理機制。用戶協議范本中涉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
全國性宗教團體及其宗教院校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使用的名稱不得是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名稱,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但申請人的名稱除外。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由國家宗教事務局統一印制。
申請人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后,還應當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后,發生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審批;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終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
第三章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互聯網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利用宗教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宣揚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狂熱;
(二)利用宗教阻礙國家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危害公民身體健康,欺騙、脅迫索取財物的;
(四)違反中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五)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和諧共處的;
(六)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損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
(七)從事非法宗教活動或者為非法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
(八)誘導未成年人信仰宗教,或者組織、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九)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分發、寄遞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
(十)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
(十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寺觀教堂,可以且只能由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院校教師依法通過其自建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授課,講解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教義法規內容,引導信教公民愛國守法。參加宣講的實行實名制管理。
第十六條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梢郧抑荒芡ㄟ^其自建的專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和論壇,對宗教院校的學生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教育和培訓。私人互聯網網站、應用程序、論壇等。必須通過虛擬專用網連接,并對參加教育培訓的人員進行身份驗證。
第十七條除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傳教,不得進行宗教教育培訓,不得發布布道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不得在互聯網上組織宗教活動,不得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方式直播或者錄制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儀式。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展信徒。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進行募捐。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發起的慈善組織在互聯網上開展慈善募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服務的,應當與平臺注冊用戶簽訂協議,核實注冊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未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互聯網信息傳播平臺,應當加強對平臺注冊用戶的管理,不得向用戶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發布服務。
第二十二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該信息,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相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法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約談制度,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受理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法行為的舉報,研判互聯網宗教信息,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網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依法處置非法互聯網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行業監管,配合處置非法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第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和處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防范和處置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以及境內機構、組織和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相互勾結,在互聯網上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的,宗教事務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已經許可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給予警告。
擅自在互聯網上從事宗教信息服務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注冊用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公安機關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臺提供者采取警告、整改、限制功能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國家關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的有關規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網信部門、電信部門、公安機關、廣播電視部門、電影部門、出版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來源: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2021年12月20日)
原標題:“[重磅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