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法律司發布公告,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的發布活動(以下簡稱“公告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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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范圍
招標項目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的發布活動(以下簡稱“公告公示信息”)。
2、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內容
投標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招標項目的名稱、內容、規模和資金來源;
招標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投標條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采用電子招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進入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站和方式;
依法應當載明的其他內容。
3、投標宣傳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中標人的排名、名稱、投標報價、工期(交貨期)和質量標準,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還應注明綜合評估得分(價格)和各分項評估得分(價格);
中標候選人在招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個人業績、證件名稱及號碼;
中標候選人在招標文件中報告的項目業績;
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公示內容。
4、同步交互到電子招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核實發布。
各媒體應與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按規定及時交換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信息。
5.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應至少可追溯10年。
全文如下:
關于《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適應電子招標發展趨勢,規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發布行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獲取招標信息,我們對原《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4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8月26日前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http://www.ndrc.gov.cn)主頁“征求意見”欄目,進入《公開征求意見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招標公告及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法規司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
為規范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發布行為,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便捷、準確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辦法適用于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等信息(以下簡稱“公告公示信息”)的發布活動。
文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應當按照及時、公開、透明、易于獲取的原則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體,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范圍、規模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四)投標條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站和方式;
(七)依法應當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的排名、名稱、投標報價、工期(交貨期)和質量標準,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還應列明綜合評估得分(價格)和各分項評估得分(價格);
(二)中標候選人在招標文件中承諾的主要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個人業績、證件名稱及號碼;
(三)中標候選人在招標文件中報告的項目業績;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上核實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對本地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體另有規定的,上述信息經本地區指定發布媒體核實發布后,指定發布媒體應當與本地區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或全國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同步互動發布。
國家和省級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以及前款規定的其他指定發布媒體,以下統稱“發布媒體”。
第八條
各媒體應與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對接,按規定及時交換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并與相應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信息。
發布媒體的名稱、網址、辦公場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應當與全國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互動,向社會公布,并及時維護和更新。
第九條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公告的,應向發布媒體提供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證明文件。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時,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對時限的規定。
第十條
核查發布媒體應當自收到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用襟w應在收到招標公告后1小時內發布與其他媒體互動的宣傳信息。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核查發布媒體應對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及時性和完整性負責。
媒體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的數據電文至少10年不被篡改、遺漏和可追溯。
第十一條
媒體應當通過專門欄目發布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提供信息分類和檢索服務,并在新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上作出醒目標記,方便市場參與者和公眾。
媒體應設立專門欄目,方便市場參與者和公眾對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十二條
發布媒體應當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公告和公示提供免費的信息發布服務,允許公眾和市場參與者免費、及時查閱上述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第十三條
發布媒體應當對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的發布情況進行實時統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國家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應當對全國招標公告和公共信息發布情況進行實時統計,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定期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四條
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除在發布媒體上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外,還可以在其他媒體上同步發布,并保證內容一致。
其他媒體可以依法轉載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篡改,必須注明信息來源。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公告、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者其招標代理機構補正、補充或者調整:
(一)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中規定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中標候選人公示中規定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二)兩個以上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三)公告內容和公示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代理人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認為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應的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酌情予以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
(二)在不同媒體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期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八條
發布媒體在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公告、公示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收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要求公布或者交換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拖延發布時間的;
(四)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遺漏和錯誤的;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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