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科技中國網科技10月16日訊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網消息,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墩髑笠庖姼濉诽岢?,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不得強制訂閱其他用戶的公眾賬號。公眾賬號生產者、經營者不得惡意假冒、偽造、盜用組織和他人公眾賬號發布的信息內容。據悉,《征求意見稿》包括總則、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 和監督管理。反饋截止日期為2020年10月30日。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指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對違反本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眾賬號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內容更新、停止廣告發布、關閉注銷賬號、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并及時向網信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 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和從事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是指互聯網用戶在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平臺注冊運營,發布文字、圖片、 面向公眾的音頻和視頻信息。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是指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賬號注冊運營、信息內容發布和技術支持服務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本規定所稱公眾賬號制作經營者,是指注冊運營公眾賬號制作發布內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當地網信部門負責監管、 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進行管理和執法。第四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社會道德責任,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價值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生產和發布健康向上、真實客觀的優質信息內容,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促進社會文明進步。黨政機關、企業、 鼓勵各級機構和人民團體注冊運營公眾賬號。生產和發布高質量的政府信息或公共服務信息,滿足公眾信息需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鼓勵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積極提升面向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政府信息發布、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水平, 并提供充分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和保障。第五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為互聯網用戶提供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應當取得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向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第二章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第六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管理的主體責任,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能力,設置內容安全負責人崗位,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賬號注冊、內容審核、信息檢查、生態管理等管理制度, 應急響應、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版權保護和信用評價,維護平臺信息內容和公眾賬號、數據、個人的安全。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的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內容發布權限、賬號管理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第七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建立公眾賬號分類注冊和分類制作制度,實行分類管理。 并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公共賬號。公共賬戶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分級管理制度,根據賬戶信息內容質量、賬戶主體信用評價等指標維度,對賬戶實施分級管理。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制定內容生產和賬號運營管理規則、平臺公約等重要制度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備案;在線相關新技術, 新應用和新功能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第八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采取復合驗證等措施,對基于手機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請注冊公眾賬號的互聯網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認證,提高認證準確性。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或者冒用組織或者他人真實身份信息注冊的用戶,不得提供相關服務。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互聯網用戶注冊的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發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與注冊主體的真實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特別是擅自使用或關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或社會名人的名稱,相關注冊信息含有違法和不良信息。應當暫停提供服務,并通知用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終止服務。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禁止已被依法關閉的公眾賬號以同一賬號名稱重新注冊;對于與之關聯度高的注冊賬號名稱,還需要核實賬號主體的真實身份信息和服務資質。第九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要求用戶提供其專業背景、 對申請注冊從事經濟、教育、衛生、司法等領域信息內容制作的公眾賬號進行注冊時,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取得的職業資格或者服務資格等相關證明材料,并進行必要的驗證。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在核實后對公眾賬號添加專用標識,并公示內容制作類別、經營單位名稱、注冊經營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注冊信息。根據用戶的不同學科性質, 以便于社會監督和查詢。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動態核查檢查制度,及時核查生產經營者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第十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對同一主體在本平臺注冊的公眾賬號數量設定合理上限。申請注冊多個公眾賬號的用戶,還應檢查其主體性質、服務資質、 業務范圍和信用評估。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提供互聯網用戶注冊后超過六個月未登錄或使用的公眾賬號信息。根據服務協議,可以暫?;蚪K止服務。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要完善技術手段,防范和處理互聯網用戶超限注冊、惡意注冊、虛假注冊等非法注冊行為。第十一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依法禁止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非法轉讓、借用或者非法交易公眾賬號。公共賬號生產經營者將公共賬號使用權轉讓或贈與其他用戶的, 它應適用于平臺。平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受讓方用戶進行核實,并公示主體變更信息。平臺發現生產經營者未經批準轉移公眾賬號的,應當及時暫?;蛘呓K止服務。公眾賬號的生產者、經營者可以自行停止賬號運營,向平臺申請暫?;蚪K止使用。平臺應根據服務協議暫?;蚪K止提供服務。第十二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公眾賬號監測評估機制,防范賬號訂閱號、用戶關注度、內容點擊率、轉發評論等數據造假。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規范公眾賬號推薦訂閱的關注機制, 完善技術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賬戶訂閱數的異常變化。未經互聯網用戶知情同意,不得訂閱其他用戶的公眾賬號。第十三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信用等級管理制度,并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預警、發現、追查、甄別、辟謠、消除網絡謠言等虛假信息的處置機制,對生產、發布謠言等虛假信息的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降低信用等級或者列入黑名單。第十四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與生產經營者在內容供應、賬號推廣等方面合作時,應當規范廣告業務、知識付費、 電子商務銷售、用戶獎勵等經營活動,不得發布虛假廣告、夸大宣傳、進行商業欺詐等。防止非法操作。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原創信息內容的版權保護,防止盜版侵權。平臺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預生產經營者合法合規經營,侵害用戶合法權益。第三章公眾賬號生產者和經營者第十五條公眾賬號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寫用戶主體性質、注冊地、經營地、內容生產類別、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根據平臺分類管理規則注冊公眾賬號時, 企業、團體等互聯網用戶還應注明主營業務或經營范圍。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平臺管理規則、平臺公約和服務協議,按照公眾賬號注冊時登記的內容生產類別從事相關行業的信息內容生產和發布。第十六條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生產和公眾賬號運營管理的主體責任,依法依規從事信息內容生產和賬號運營活動。公眾賬號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選題策劃、編輯加工、發布推廣、互動評論等全過程的信息內容安全審核機制。,加強引導, 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維護良好的網絡傳播秩序。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公眾賬號注冊、使用、運營、推廣的全過程安全管理機制,文明、理性、規范管理和運營賬號,以優質的信息內容吸引公眾關注訂閱和互動分享,維護賬號良好的社會形象。第十七條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轉載他人原創信息內容,應當遵守有關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明原作者和可追溯的信息來源,尊重和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共賬號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管理賬號信息等互動環節, 帖子和評論。平臺可以根據公眾賬號的主體性質和信用等級,合理設置管理權限,提供相關技術支持。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進行賬號運營和內容提供,雙方應對賬號運營行為和提供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核。第十八條公眾賬號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違法行為: (一)未使用真實身份信息注冊,或者注冊公眾賬號名稱、頭像、簡介等。與本人真實身份信息不符的;(二)惡意偽造、假冒或盜用組織和他人的公眾賬號制作和發布信息內容;(三)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4) 操縱利用多個平臺賬號批量發布同質信息內容,產生虛假流量數據,制造虛假輿論熱點;(五)借突發公共事件煽動極端情緒行為,或者實施網絡暴力損害他人和組織名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六)編造虛假信息,偽造原創內容,引用或者編造虛假信息來源,歪曲事實真相,誤導公眾;(七)通過有償發布和刪除信息、非法網絡監管、營銷欺詐、敲詐勒索等手段,謀取不當利益;(八)批量注冊、囤積或非法買賣公眾賬號;(九)制作、復制、發布違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抵制制作、復制、發布不良信息的;(十)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監督管理第十九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信息或者行為。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按照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對違反本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公眾賬號采取警示提醒、限制賬號功能、暫停內容更新、停止廣告發布、關閉注銷賬號、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注冊等措施,保存相關記錄, 并及時向網信等相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條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應當設立醒目、便捷的舉報入口,公布投訴、申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完善舉報信息受理、篩選、處置、反饋等機制,明確處理流程和反饋時限,及時有效處理生產經營者投訴和公眾投訴。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開展公眾評議,推動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經營者嚴格自律,建立多方參與的權威調解機制,公平合理解決行業糾紛, 依法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一條各級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協同監管等工作機制,依法依規監督指導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經營者從事相關信息服務活動。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公眾賬號信息服務平臺和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 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報告/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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