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營造良好網絡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加強和創新互聯網內容建設,落實互聯網企業信息管理主體責任,全面提高網絡治理能力,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加強網絡生態治理,是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的需要,也是維護廣大網民切身利益的需要?!兑幎ā诽岢?,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含有“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等內容的正能量信息。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和“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等內容的違法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使用夸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內容的不良信息?!兑幎ā窂娬{,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兑幎ā芬?,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違法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不良信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依法立即采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重點環節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點環節呈現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不良信息?!兑幎ā访鞔_,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線上活動時。,應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違法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不良信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用戶、生產者、平臺不得實施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欺詐、賬號操縱等違法行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指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各方共同參與,共同構建良好的網絡生態,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全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營造良好的網絡生態,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活動。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由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進行, with the cultivation and practice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 as the foundation, and the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as the main governance object, with the goal of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a comprehensive network governance system, creating a clear cyberspace and building a good network ecology.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第二章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第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準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斗和火熱生活的;(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六)有助于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七)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內容。Article 6 Producers of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shall not produce, copy or publish illegal information containing the following contents: (1)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人;(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褻瀆或者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和榮譽的;(五)宣傳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活動的;(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九)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的, 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七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的制作、復制和發布: (一)使用夸大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二)炒作丑聞、丑聞、劣跡等。;(三)對自然災害、重大事故和其他災害的不當評論;(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內容。,容易引起性聯想;(五)表現血腥、恐怖、殘忍等身心不適的;(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的;(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八)可能引起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誘導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嗜好的;(九) 其他對網絡生態產生不良影響的內容。第三章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第八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的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第九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完善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帖子審核、版面和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網絡謠言、 以及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設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范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加強培訓和考核,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第十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應當防范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傳播。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應當立即依法采取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 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一條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布局頁面的生態管理,在以下關鍵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版塊等)主動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重要新聞信息內容的彈出和頁面等。;(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選擇、熱搜等。;(3)博客、微博信息服務的熱門推薦,基于地理位置的列表類別、彈窗、信息服務板塊等。;(四)熱搜詞、熱搜圖片、默認搜索等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五)首屏,列表類別,彈出窗口, 等等?;ヂ摼W論壇社區服務的主頁;(六)首屏、發現、選擇、列表類別、彈出窗口等?;ヂ摼W音頻和視頻服務的主頁;(7)互聯網網址導航服務、瀏覽器服務、輸入法首屏服務、列表類別、皮膚、聯想詞、彈出窗口等。;(八)數字閱讀、網絡游戲、網絡動漫服務首頁首屏、選擇、列表分類、彈出等。;(九)生活服務、知識服務平臺首頁、熱門推薦、彈窗等。;(十)電子商務平臺主屏幕、推薦區等。;(十一)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件和內置信息內容服務首屏、推薦區等。;(十二)專門為未成年人服務的網絡信息內容欄目、專區和產品;(十三) 其他處于產品或服務醒目位置、容易吸引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用戶注意的關鍵環節。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在上述關鍵環節呈現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第十二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采用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的,應當設置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的機制。第十三條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網絡產品和服務, 并幫助未成年人獲得有益于他們身心健康的信息。第十四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對平臺上設置的廣告位和平臺上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查檢查,對發布違法廣告的,依法進行處理。第十五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制定并公布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完善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依法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建立用戶賬戶信用管理制度,并根據用戶賬戶信用狀況提供相應服務。第十六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 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公眾投訴舉報,并反饋處理結果。第十七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編制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年度報告,報告應當包括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情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等內容。第四章互聯網信息內容服務用戶第十八條互聯網信息內容服務用戶應當文明健康使用互聯網,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用戶約定認真履行相應義務,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上活動,文明理性互動。, 并不得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阻止、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第十九條網絡群、論壇的創辦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群、論壇的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論壇內的信息發布。第二十條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用戶積極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監督互聯網上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共同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第二十一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用戶、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網絡及相關信息技術進行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 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用戶、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和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以發布、刪除信息或者其他干擾信息呈現的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第二十三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用戶、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第二十四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用戶、生產者、平臺不得實施流量欺詐、流量劫持、虛假注冊賬號、非法買賣賬號、操縱用戶賬號、 等等。通過人工手段或技術手段,從而破壞網絡生態秩序。第二十五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用戶、生產者、平臺不得使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志和內容,不得違法違規使用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開展網絡經營營銷活動。第五章網絡行業組織第二十六條鼓勵行業組織發揮服務引導和橋梁紐帶作用,引導會員單位增強社會責任感,唱響主旋律,弘揚正能量,反對違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第二十七條鼓勵行業組織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 制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行業規范和自律公約,建立內容審核標準細則,指導成員單位建立健全服務規范,依法提供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接受社會監督。第二十八條鼓勵行業組織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教育、培訓、宣傳和引導。提高成員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治理能力,增強全社會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的意識。第二十九條鼓勵行業組織推進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依據章程建立行業評價等評價獎懲機制,加大對會員單位的獎懲力度, 增強會員單位的誠信意識。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條各級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協商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督辦、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共同開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第三十一條各級網信部門對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存在問題的平臺開展專項監管。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配合網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二條各級網信部門要建立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法行為臺賬管理制度,并依法進行處理。第三十三條各級網信部門應當建立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參與的監督評估機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的生態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戶等措施。依法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留記錄并向相關部門報告。第三十五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第三十六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 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第三十七條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網信部門依據職責進行約談,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 責令暫停信息更新,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第三十九條網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嚴重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限制從事網絡信息服務、上網行為限制等懲戒措施, 并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使用者實施行業禁入。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制作者,是指制作、復制、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的組織或者個人。術語“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 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的主體。本規定所稱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用戶,是指使用網絡信息內容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第四十二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題為《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編輯尹報道/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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