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哪些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要件和入罪標準是如何明確規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有哪些?單位實施的相關網絡犯罪如何定罪量刑?在10月25日上午舉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會上,這些問題都得到了明確回答。
會議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1次會議于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19年9月4日通過?,F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發施〔2019〕15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1次會議、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的網絡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一)網絡接入、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和傳輸服務;
(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在線支付、在線預訂、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三)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件的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
第三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非法信息大量傳播”:
(一)造成200個以上非法視頻文件傳播的;
(二)造成非法視頻文件以外的非法信息傳播二千條以上的;
(三)造成違法信息傳播,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總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按相應比例處理;
(四)造成2000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五)致使違法信息通過群成員賬號3000個以上的通信群或者關注人賬號30000個以上的社交網絡傳播的;
(六)造成違法信息點擊量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七)導致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導致用戶信息泄露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后果”:
(一)導致軌跡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泄露500條以上的;
(二)造成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泄露5000件以上的;
(三)導致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用戶信息泄露五萬條以上的;
(四)數量雖未達到第1項至第3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相應比例達到相關數量標準的;
(五)致人死亡、重傷、精神失?;蛘呓壖芩说?;
(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證據滅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的;
(四)致使刑事訴訟受到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六條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絕大多數用戶日志未被保留或者未履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的;
(二)兩年內多次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網絡服務主要用于違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網絡服務、網絡設施被用于實施網絡攻擊,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網絡服務被用于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的;
(六)對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領域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或者信息網絡造成破壞,嚴重影響生產生活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
第七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或者成立后主要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分發群,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分發群”。
第九條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鏈接、截屏、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等引導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發布信息”。
第十條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以國家機關、金融機構的名義建立網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建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累計達到兩千個以上的;
(三)建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信群,人數達到五人以上或者群成員賬號累計達到一千個以上的;
(四)發布違法犯罪信息或者發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網站上發布100多條相關信息;
2.向2,000多個用戶賬戶發送相關信息;
3.向超過3000個成員的通信群發送相關信息;
4.利用社交網絡傳播相關信息,相關人員賬號累計達到3萬個以上;
(五)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六)兩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受過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第十一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被監管部門告知后仍實施相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五)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曉的情形。
第十二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嚴重情節。
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受助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可以確認,但未立案、未依法作出判決,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等原因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并處罰金。
第十五條綜合考慮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罰。
第十六條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或者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兩年內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未受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
第十七條因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布禁止從事職業;被判處管制、緩刑的人,可以根據犯罪情節,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被告人的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九條本解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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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首先介紹了《解釋》出臺的背景。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各類傳統犯罪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為進一步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的網絡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刑法第286-1條、第287-1條、第287-2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在查辦案件過程中,一些意見反映,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相關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原則性強,難以把握;此外,對一些法律的適用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影響了案件的辦理。
鑒于此,為確保正確統一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和有效防范網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論證,制定了本解釋, 其中全面系統地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解釋》共十九條,主要包括以下十個方面:
(1)明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主體范圍。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是維護網絡安全的前提和基礎。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包括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一)網絡接入、域名注冊和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和傳輸服務;
(二)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在線支付、在線預訂、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
(三)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2)明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前提條件。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以“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為前提條件。
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絡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件的形式,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有能力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
(3)明確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
為統一司法適用,《解釋》根據不同情況明確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認定標準:
(一)造成大量違法信息傳播的,具體從違法信息的數量和傳播范圍判斷;
(二)泄露用戶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從泄露用戶信息的數量、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方面進行判斷;
(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應當從相關證據所涉及案件的重要程度、證據滅失的次數、對刑事訴訟的影響等方面進行判斷;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重要性、犯罪記錄、后果等方面進行判斷。
(4)明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客觀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客觀上表現為三種行為方式:
(一)建立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
(二)發布制造、販賣毒品、槍支、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信息的;
(三)發布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針對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解釋》進一步明確:
刑法規定的“違法犯罪”包括犯罪行為和屬于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類型但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或者成立后主要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分發群,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分發群”;
利用信息網絡提供信息鏈接、截圖、二維碼、訪問賬號密碼等引導性訪問服務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發布信息”。
(5)明確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為入罪要件。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首先是網站數量,分發群,發布的信息。根據解釋,以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3個以上或者累計注冊賬號數量達到2000個以上的, 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信群達到5個以上或者群成員賬號累計達到1000個以上,或者發布違法犯罪活動信息或者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于“情節嚴重”。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督忉尅芬幎?,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第三是犯罪記錄?!督忉尅芬幎?,因非法使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兩年內非法使用信息網絡受到行政處罰的,屬于“情節嚴重”。
(6)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推定規則。根據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解釋》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總結和明確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明知推定,即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被監管部門告知后仍實施相關行為的;
(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
(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
(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五)頻繁使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
(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
(7)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道的情形。
(7)明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認定標準。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為入罪要件。
《解釋》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
(二)支付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
(三)以廣告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
(6)受助人犯罪后果嚴重;
(七)其他嚴重情節。
此外,因客觀條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水平,但相關數額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八)明確單位實施相關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體都可以是單位。
為嚴懲單位實施的相關網絡犯罪活動,《解釋》規定:“單位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定罪處罰,對單位并處罰金?!?/p>
(九)明確網絡犯罪相關職業禁止令和禁止令的適用規則。刑法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犯罪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可以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
鑒于網絡犯罪在相當程度上是累犯,且許多犯罪分子“重操舊業”,解釋特別規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布職業禁止令和禁止令,即“犯本解釋規定的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宣布職業禁止令;被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布禁止令?!?/p>
?、畛吻逑嚓P網絡犯罪罰款的適用規則。網絡犯罪顯然是有利可圖的,行為人實施這種犯罪主要是為了非法利益。因此,必須加強財產刑的適用,使行為人在經濟上損失更多的錢,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
基于此,《解釋》規定:“犯本解釋規定之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被告人的犯罪記錄、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并依法予以罰款?!?/p>
典型案例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典型案件
目錄
一、黃、、陶圣鑫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二、譚、、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3.趙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四、侯、、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一、黃、、陶圣鑫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發布出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基本事實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黃利用昵稱為“劍閣”的微信,在朋友圈發布管制刀具圖片、視頻、短信共計12322條,出售管制刀具,并從中非法獲利。被告人陶勝新、李孔祥、陶林、曾俊杰發布轉載自他人微信朋友圈的管制刀具圖片、視頻、短信,數量分別為6677張、16540張、15210張、5316張,出售管制刀具,從中非法獲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玉琳(已判刑)三次通過微信聯系陶生新購買管制刀具。陶盛鑫通過微信聯系黃,黃直接將貨物交付給,被告陶盛鑫從中賺取差價。宋玉琳買刀后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黃違法所得329元,陶勝新違法所得858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鹽城市濱??h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黃、陶勝新、李孔祥、、陶林利用信息網絡發布出售管制物品的違法犯罪信息,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被告人黃、陶勝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林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黃、陶勝新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處1000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林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林在試用期內從事網絡銷售及相關活動。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二、譚、、等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
發布信息進行詐騙活動,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基本事實
2016年12月,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譚、約定在互聯網上從事為他人發送“刷單獲取傭金”的詐騙信息業務,即通過“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寶用戶發送信息。信息內容大致是“親愛的,我是XXX,最近庫存壓力比較大。請刷單,每單可以賺10-30元,一天可以賺到。通常每100人添加上述信息中的QQ號,譚和平均可從上家獲得5000元左右的費用。譚、雇傭被告人秦秋發具體負責發送詐騙信息。張遠主要負責購買“阿里旺旺”賬號, 軟件和租用計算機服務器。秦秋發主要負責招攬、聯系需要發送詐騙信息的家人,收取家人支付的費用,帶領他人發送詐騙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譚、通過上述方式非法獲利約80萬元,秦秋發在此期間以“工資”形式非法獲利約2萬元。被害人王某佳、洪某因在譚、等人發送的詐騙信息中添加QQ號,分別被騙31000元、30049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譚、、秦秋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發送詐騙信息,其行為實質上是詐騙犯罪的預備行為,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本案雖無證據證明具體詐騙行為人歸案并被刑事追究,但不影響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成立。譚、、秦秋發共同實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譚、、起主要作用,均為主犯。秦艽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所以依法對他從輕處罰??紤]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譚、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情節,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譚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秦秋發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3.趙睿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基本事實
被告趙睿經營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網絡支付接口代理。趙睿在明知申請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五證信息和網上商城備案域名,且明知非法網上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轉移犯罪資金和洗錢的情況下,仍通過預先購買的企業五證信息和虛假域名在第三方公司申請支付賬戶備案 并以每個賬戶2000-3500元不等的接口費將賬戶賣給他人,收取賬戶存款金額的千分之三左右。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趙被騙600萬元。其中,被騙資金50萬元通過他人賬戶轉入某貿易公司在第三方股份有限公司開設的商戶賬戶,商戶賬戶以上述方式由趙睿代理。
裁判結果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趙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方面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趙睿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睿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四、侯、、等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開通銀行卡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
基本事實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受臺灣省指派,帶領被告人劉玉敏、蔡玉燕進入大陸辦理銀行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劉玉敏、蔡玉燕明知其開立的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活動,仍積極參與其中,謀取高額回報。當天下午到達杭州機場,然后坐高鐵到金華市區,入住酒店。當晚,侯和告訴他人,他們在辦理銀行卡時謊稱在內地投資,并交代了注意事項和具體操作細節。5月29日上午,12張銀行卡在金華多家銀行網點開卡,開通網銀功能。
此外,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在金華市義烏以同樣方式辦理銀行卡并帶回臺灣省。
裁判結果
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侯、、蔡玉燕、劉玉敏在明知其開立的銀行卡可能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在內地幫助開立銀行卡,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蔡玉燕、劉玉敏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來源:關偉最高人民法院)
原標題:【法律適用】與“兩高”發布《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