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組織保障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在門戶網站上發布的文字、圖片、數據、音頻、視頻、鏈接等形式的信息。門戶網站主要公開政府信息,主要公開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相關政策和政策解讀,職能部門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程序、條件和依據;反映當地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社會發展、自然風貌等可以公開的信息資源,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發布。
第二條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各部門應按照本制度發布、維護、監督和管理門戶網站信息。
第三條門戶網站公開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四條各門戶網站發布和轉載新聞信息,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互聯網信息發布應當真實、完整、可靠、準確、安全。門戶網站的信息來源必須保證來自合法正規的渠道。
第六條門戶網站各類信息的采集、維護、更新和報送實行部門負責制。
第七條各部門信息收集和報送應由專人管理,人員變動應及時上報。
第八條各部門可以按照政府門戶網站分配的管理權限,通過門戶網站管理平臺在線上傳信息。
第三章信息審計
第九條保密信息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各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報送信息的內容進行審核,確保報送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
第十條門戶網站信息應當嚴格按照信息發布審核制度,未經審核的信息不得在網上發布。審計程序:
(一)政府重要活動、重大政策、政策解釋、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領導講話、政府會議、NPC代表建議和CPPCC委員提案、政府督查、調查研究等。以政府名義發布的,由政府辦公廳(室)審核,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發布;各級政府在文件發布過程中確定的公開文件,應當在文件發布后1個月內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發布,并確定專人進行登記。發布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密切相關的重要政策文件時,政策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在文件公開發布的同時提供政策解讀材料, 從而保證在通過政府網站發布政策文件的同時發布政策解讀信息。
(二)各部門提供的信息,由本部門辦公室或相關部門審核把關,經本部門分管領導批準發布;
(三)轉載自其他媒體和組織的信息,須經網站管理人員審核,并經門戶網站分管領導批準發布;
(四)互動欄目信息由信息編輯人員初審后,經網站分管領導審核后再在網上發布。
(五)重大突發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發布時,經政府主管領導審核,報政府主要領導批準發布。
第十一條門戶網站信息審核內容包括:
(1)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三)是否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是否會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本地區的推廣和發展;
(六)當前對外發布是否適當;
(七)是否屬于敏感問題;
(八)信息中的統計數據是否準確;
(九)根據情況需要掌握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信息發布
第十二條信息發布應當按照規范流程進行,防止政治錯誤、內容錯誤、技術失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對各部門的信息發布進行日常檢查、監督和指導,記錄信息發布情況,并作為政府網站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十三條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維護本單位政府門戶網站和信息公開平臺的相應欄目,相關信息按審核程序審批后自行發布。
第十四條各部門要制定完善信息發布的內容清單,明確日常發布、定期發布和隨時發布的類別、時限和主體,根據不同的內容屬性對信息進行分類處理,選擇信息發布的方式方法,把握信息發布的基調、傾向和角度,突出重點,放大亮點,掌握分寸。要按照政府網站信息發布的格式、方式和時限,做好信息的準備和處理,確保信息內容合法、完整、準確、及時。
第十五條各部門需要利用門戶網站發布規定范圍和形式以外的信息,必須提前三天向政府辦公廳(室)提出申請(緊急信息除外),經分管領導批準簽署后實施。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門戶網站信息由政府辦公廳(室)統一管理,門戶網站管理人員應建立規范的信息發布審核登記表和信息管理文檔,并指定專人管理,做好信息發布的登記和歸檔工作。文件的登記、保管、借閱和銷毀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門戶網站應當建立信息資源,充分發揮信息的效用,為領導決策和公共事務提供及時有效的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制度和工作機制,確保信息發布及時、有效、安全,并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及時、認真處理網上投訴、舉報、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網站安全
第十九條門戶網站信息管理維護人員應當增強密碼保護意識,做好網站維護終端計算機的安全保護工作,及時更新殺毒軟件病毒庫,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碼,專人專用,不得在公共場所和互聯網上泄露管理密碼。如忘記密碼或需要更改密碼,應及時與政府辦公廳(室)聯系。
第二十條門戶網站管理者應當按照安全制度的有關規定,加強對網上信息的監控和檢測,防止不良信息在網上傳播。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不按要求發布、維護和更新信息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信息審核不嚴,造成信息丟失、泄露或不良傳播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