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的通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省發展改革委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9月19日
廣東省招標信息發布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范工程招標投標行為,促進招標投標信息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信息主要包括工程招標事項的審批、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招標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記錄等信息,以及參與投標的情況。
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相關信息,除法律法規要求保密的外,應當按照“誰發布、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及時主動公開。
第三條參與投標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為信息、不良行為信息、案件通報信息和一般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主要是指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受到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表彰或書寫的信息或其他團體、組織或機構依法確認的其他良好行為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主要是指發現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違反職業行為規范或者職業道德的行為信息。相關單位或個人未按要求發布招投標信息的,將被視為不良行為信息。
案件通報信息主要是指相關單位或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受到監督管理部門紀律處分,或違法調查屬實,或訴訟敗訴的行為信息。
一般行為信息主要是指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或招標投標監督檢查中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信息。
第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建立統一監管平臺,對全省招標投標活動進行集中監管,并向社會免費提供招標投標信息服務。全省招標信息依法發布后,還必須按要求在全省統一監管平臺發布,發布方式由全省統一監管平臺規定。省級統一監管平臺可從相關媒體或信息平臺提取并發布相關招標信息。
“廣東招標投標監管網”是廣東省統一的監管平臺,由省發改委管理。
第五條項目招標審批信息由項目審批部門負責發布。
第六條核準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招標的,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發布招標公告、資格審查報告、評標報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招標備案信息等公開信息。經批準的項目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上述信息的發布由招標代理機構完成。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要求填寫本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信息。如果招標代理機構的聘用機構發生變化,應由現在的聘用機構負責修改。
第八條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將參與招標投標的單位或個人的信用信息傳遞到省統一監管平臺進行發布。
第九條各信息產生單位應加強對發布信息的審核,確保信息的準確、完整和有效。信息發生變更時,相關單位和人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澄清,并在省級統一監管平臺發布信息變更通知。
第十條招標信息由項目審批部門、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政府相關部門或管理機構在信息生成或送達后10個工作日內向全省統一監管平臺發布(資格審查報告在項目評標結束并發出中標通知書后與評標報告同步發布)。
省級統一監管平臺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規范性審查。
第十一條政府部門或管理機構、招標有形市場、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省級統一監管平臺等。應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確保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工程招標信息。
第十二條省統一監管平臺應當加強對招投標信息發布的審核,完善信息發布機制和制度,做好信息歸檔工作,為信息發布和管理提供優質服務,配合省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信息內容有明顯遺漏或者錯誤,與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內容不一致的,應當通知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及時調整或者更正。
第十三條省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招標投標信息發布納入專項檢查范圍。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網上抽查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相關檢查或處理情況應及時傳送至省級統一監管平臺。
第十四條有關單位或人員不按規定發布招標信息或發布的信息不合格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對其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信息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