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行政機關主動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制作、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其他單位不得發布和解釋這些信息。 二、多個單位共同起草和生成的政府信息擬向社會公開發布的,由組織起草和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發布該信息。 三是行政機關發布涉及政府采購、工程招標、農產品質量安全、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機關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發布后可能對其他單位工作產生影響的,應當及時向涉及單位發送《岳陽經濟開發區信息發布協調函》和擬發布信息全文,并書面征求意見。被咨詢單位應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五、書面答復同意的,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應工作程序予以發布。書面答復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立即指派專人與擬發布單位協商;經協商,被征求意見的單位仍不同意的,擬發布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信息涉及單位、相關業務部門和該領域的專家、顧問共同研究協商,最終確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發布,并書面確認和回復相關單位。 六、各區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參照本制度執行。 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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